为方便操作:我们的吏律的涵盖面不仅仅包括担任职务的官员,也包括为我们服务的军民,自然也包括在坐的众人。三代之内的亲属和下一级犯了六赃之罪家主及上一级连坐同罪。再以外,除****之例的减等处罚。唐代以来的律法中死刑之外往往是杖责,我看杖责这事很不好操作。轻的改为徒刑加剥夺若干亲属后代的权益。重的可以斩指等肉刑替代之。一些基本的律法越简明,越方面我们刊印或者差宣传员背诵传播之使之广为人知晓。为了进一步强化有关经济的犯罪。我们还要建立抄没奖励制度,举报同级的可以获得所没贪墨的半数奖励,举报下级的按三分减等奖励。若是向上越折合九品举报近两万倍我们实在拿不出钱怎么办?超过万贯的赐予特殊的地位。”
仅凭严刑峻法当然不可能永久性的杜绝这类事,还需要整个社会构架更高层面的保障,但若没有这些严刑峻法。参考一些官僚无主或者完全形同虚设的近代社会,不要说三百年周期律,可能连古代标准一两代人的时间都熬不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