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法》之前,十分密切。
就比如1932上映的《大饭店(GrandHotel)》:
刻画了德国笼罩在经济危机阴影下,聚集在柏林一家豪华大饭店里许多来自不同阶层的人物群像。这部第5届奥斯卡最佳影片是米高梅在30年代初期首创“全明星电影”的代表作。全片以柏林的一家豪华大饭店为人生舞台,表现五组人物在同一天之中的离奇遭遇。叙事手法虽然中规中矩,但几位大明星的表演却相当精彩,充分掌握角色的个性和处境,其中有:面临事业危机的俄国芭蕾舞女星、嗜赌的男爵、患上绝症的小人物、陷入困境的银行家等。这些角色以三线交错的方式上演着人生的悲欢离合,剧情发展流畅,场景虽然局限在大饭店中,但人物穿梭流动自然。故事在后来的《柏林饭店(HotelBerlin)》和《琼楼风月(WeekendattheWaldorf)》中再度出现,并被改编成脍炙人口的百老汇歌舞剧。
那么问题来了。
时至今日,对于《电影法》中规定官方必须参与从电影剧本到演员挑选、影片拍摄的全过程,以“防止与当时国家精神相背离的情节主题出现”;1936年更是以“展现犹太人性格特征”的理由全貌禁止影评,将电影评论重新定义为“影片观察”,成为宣传部指令的附庸;从此正式成为了第三帝国最高阶的制片人和导演,即使只有总数的六分之一的影片具有纳粹意识形态和法西斯的内容,但这期间拍摄的所有电影都遭到官方审查的纳粹二号人物宣传部长约瑟夫·戈培尔来说,又有什么理由批准这部欧美电影人联手制作的“合拍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