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牛马私自相斗,他当时不在场不知道,又不是他故意放牛去顶那马的,不同意赔偿。
康县令已经签发的这份判词的判决结果是,让马的主人先卖掉马肉,然后扣除这卖马肉的钱之后,与马的售价间的差额,由牛的主人赔偿。也就是所为的“减价”,即减少的损失。
萧家鼎看完立即发现,这个生效案子判决,按照唐朝法律明显是错误的!
当然,这个判决如果放在现代,是完全符合侵权行为法的规定的,因为动物致人损失民法规定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使动物的主人没有过错,也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这个损失限于直接损失。可是,放在唐朝,这种判决就不对了,《永徽律》有明文规定:“诸犬自杀、伤他人畜产者,犬主偿其减价。馀畜自相杀、伤者,偿减价之半。”也就是说,如果是一家的动物攻击另一家的动物,致其死伤的,要全额赔偿实际损失,即扣除剩余价值之后的部分,也就是所谓“减价”,但如果是两家的动物相互厮打,造成其中一家动物死伤的,只赔偿损失的一半。这一点跟现代民法有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