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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章 天命难违(下)(3 / 5)

庭家长,部落中的一个“乌克孙(家族)”由数个具有极近血缘关系(往往同出一祖枝系)的家庭(“boo”,即“包”)组成。

头目家族中某子继承酋长名号,其他诸子相继娶妻分居,并与子女及其姻亲在一定地域组织内形成独立的单位“boo”,各分家子在头目家族内部属于各分家家庭的父系家长(“家主”),亦属于分居村寨“国人”的额真。

由于析居制存在,“宁古塔贝勒”及其子孙长者析居另处,分处十二处,“宁古塔”子孙族人与包括六处台地在内的十二处寨子组成了宁古塔部落。

宁古塔部落之中心乃是觉昌安,《清史稿》谓努尔哈赤之祖觉昌安“肇祖旧业”,即袭父之职,掌其部众。不过明辽东残档里常常仅录其为“买卖夷人”之头目,随从则省,故称“市夷头目”,即“入市买卖夷人”之头目。

不过“市夷头目”的确也可以确定就是部落酋长,因为只有酋长才有权力与大明进行贸易,此与觉昌安乃六祖势力之中心相合。

但是这里有个严重的问题,即以明代女真之习俗,酋长的权力其实颇为有限。酋长头目向称其所部为管下百姓或管下,并拥有一定权力。比如酋长家无积蓄时,“不足则取食于管下”,或使唤管下到明边交通边吏,索取抚赏、加升。另外,管下潜往犯边则需告于酋长而为之,无擅行之理,常时亦有谒见酋长而听其指挥之礼。

但酋长对管下并无稳定的约束力,如朝鲜使者入建州境往谕禁犯边,某地女真酋长李达罕自称无力禁戢部民行为:“欲杀之,则其人必欲害吾,生杀之刑,吾不得用之”。

酋长既无生杀予夺的权力,言令亦无执行效力,以致于管下甚至“酋长之言,莫肯听从”,“虽名为酋长,无君臣上下之分”。

诸酋长对管下的约束与管控能力之疲软现象,比较普遍地存在于酋长与同姓族类、依附于酋长的他姓族类等相互关系范畴,使部落内部趋于涣散而各行其是。

宁古塔部落内部关系也存在着较为涣散之现象,且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觉昌安父子死后,努尔哈赤受大明册封,按理说已经是宁古塔酋长,但当他起兵去攻击被视为明廷扶植的“满洲主”尼堪外兰时,其余五祖及族人立刻就反对他,甚至对他行刺,可见酋长之权力的确有限。

宁古塔诸种乌克孙内部成员互为厮杀、仇视之现象虽深受明廷辽东政策影响,然女真亲族之间的离心与独立传统,却是六祖家族内部离心现象的本质内因。同一穆坤、乌克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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