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李威所在的it公司自查报桉,在诈骗之外,他再次多了一个罪名,职务侵占罪。
由于不是国有企业、不是公务人员,不能按贪污受贿定罪,国内对私营企业的贪污受贿称为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综上,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是6万元。金额大于6万,不满100万元者,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百万以上,三百万以下,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再加上另一个诈骗罪,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桉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金额超过五十万,属于金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仅仅诈骗这一项,李威的刑期最低十年起步,最高无期徒刑。
如果两项罪名相加,即便李威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受害方选择谅解,法院给予轻判,最低刑期也是十五年。
稍微重点,基本上就是无期徒刑了。
但,有李牧在,不可能谅解,李威公司那边也不可能选择谅解。
在受害双方都要求重判的情况下,判处李威无期徒刑的概率还真不少。
不过,这件桉子,还要走不短的程序,等法院真正判下来,大概在几个月之后了。
倒是邓辉的桉子,这两天刚刚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
宣判那天,邓佳佳也去了,没有悲伤,也没有喜悦,彷佛是一个无关的路人。
是释然,是轻松,从此以后,压在心头的阴霾彻底没了,可以自由自在,轻松愉快的开启新生活。
邓佳佳留学的事办得很顺利,最近就要结束预科班的学习,启程前往英国,开启留学之旅。
眼看走的时间越来越近,邓佳佳最近表现的越发疯狂,彷佛想天天黏在李牧身上,一时也不舍得分开。
想到这是她在国内待的最后一点时间,不想横生节枝,出什么幺蛾子,李牧只能尽量答应她的要求。
时间一晃,一个多星期过去,终于到了启程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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