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又少,怎么会将本来卖给周海洋,并签订合同的房子又卖给他人呢?况且周海洋还是大权在握的县委副书记!这其中有没有什么蹊跷?
(注:本人是单位公职律师,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尝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描述一种非常隐蔽的受贿方式。)
钱三运咨询了一位江州的律师,这位律师在江州很有名气,法律造诣很深。这位律师说,开发商一房二卖赔偿损失完全合理合法,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说,根据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钱三运想,从表面上看,开发商赔偿周海洋30万元,于法有据,似乎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开发商会不会是钻法律的空子向周海洋行贿呢?如果是,那行贿者和受贿者都细思极恐。
钱三运觉得有必要暗中调查此事,也许能够发现一些蛛丝马迹来。他虽然也认识县法院的领导和法官,但是,都是工作关系,并无深交。
钱三运忽然想到了甘日新。甘日新是县公安局的,公安局与法院打交道较多,有一两个关系不错的朋友很正常。
甘日新果然在县法院有几个关系不错的朋友。钱三运让他暗地里了解一下这起开发商一房二卖赔偿周海洋三十万元案件的来龙去脉。
不久,甘日新就回电了,说大致了解了一下,城东新区的这家开发商叫青山县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是一家本土企业。周海洋以市场价格32万元从该公司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一次性付款。后来,该公司又将房子以32.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另外一位买主,并正式签订了购房合同,买主交了首付,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得知自己看中的房子被开发商卖给他人,周海洋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开发商一房二卖情况属实,依法判决开发商赔偿周海洋三十万元。
甘日新还向钱三运透露了一个细节。开发商在法庭上没有作任何抗辩,很爽快地就同意法院的判决,甚至没有请律师,第二天就将赔偿款项给了周海洋。
钱三运特意去这家开发商的售楼部去了一趟。售楼部冷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