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的庭审在法庭质证的环节风云突变。
李律师在法庭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抛出了一颗炸弹:“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代理人现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的证据一结婚证,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代理人对该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根据结婚证显示,双方的结婚时间为1996年的7月6日,当时,原告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如何能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代理人认为,该结婚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无法认定,同时,结婚证是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的关键证据,因此,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资格存疑,建议合议庭驳回起诉。”
对方律师明显没有料到李律师会整这么一出,赶紧核对自己手上的证据,没想到还真是那么一回事,表情不禁有点抑郁。
审判长一听,心想别的事实可以慢慢查清,原告资格有疑问可是个大问题,应当优先解决,于是要求原告律师做出解释。
原告律师一脸懵逼,只得解释道,本案原本的代理律师今天下午还有另外一个庭要开,因为有冲突,才临时变更的代理人,自己对案件有关情况并不熟悉,当事人今天并未出庭,需要回去与当事人进行核实。
审判长白了对方律师一眼,翻了翻自己手上的那份证据副本,看有没有其他可以补救的材料,争取把庭继续开下去,翻着翻着,突然发现件重要的事情:“死者的死亡证明呢?你刚刚举证时候好像也没有相关内容。”
“死亡证明办理理赔的时候,已经交给被告了。且被保险人死亡的事实,被告应该是清楚的,原告认为这个事实无需证明。”
“被告代理人对原告的说法有何意见?”审判长带着询问的表情往李律师这边侧了侧身。
“被告代理人对有关事实无法确认,想提醒审判长注意的是,该项事实是原告各项诉求的前提,并非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且举证责任在原告,即便在办理理赔的时候有交过相关材料,也不是原告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理由,原告完全可以找原开证机关再开一份,如果被保险人真的不幸去世了的话。”
李律师的回应合情合法,审判长点了点头,朝原告代理律师又看一眼,原告代理律师心虚地低下头,不敢迎合他的目光。审判长和陪审员商量了一下,无奈地宣布:“因与本案有关的重要事实有待核实,经合议庭讨论决定休庭,下次开庭期间,令行通知,提醒原告律师做好诉讼准备,珍惜诉讼资源,不要浪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时间。”
审判长手上法槌重重槌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