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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冬虫夏草数的认定(1 / 5)

上面的细节,冠兰是不知道的,她也没办法知道,她需要是事实、证据。

法警报告:“证人到现在只来了一个人,我问他,他说是殷企业的二弟,是否带上来?”

冠兰说暂时不带。她眼睛看了一下书记员小马,示意什么情况?小马上来说:“我下午开庭前还打了电话,殷企业说他一定会准时来的。我刚才打电话没人接。”

辩护人钟大鹏抢话:“审判长,证人殷企业还没来,可否出示他的证言笔录。”

冠兰:“公诉人,证人未到庭作证是否可以出示证人证言?”旁听席有人不理解,小声议论着:你是审判长怎么征求公诉人的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英花肯定的回答:“不可以。”道理很简单,这种证言无法确定真伪。

冠兰说:“本庭支持公诉人的意见。”

钟大鹏并没有因审判长否决自己的要求而沮丧,他根本不再乎,继续说:“审判长,允许我向被告人发问。”

“允许。”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在列举证据时,你向办案人员交待,殷企业送你冬虫夏草时,他还说了‘是他通过别人在海青省购买来的。’这里‘别人’是谁?殷企业有没有告诉其人?”

“我想起来了,当时殷企业没有说别人是谁,见我品尝了一颗冬虫夏草之后,他又说这冬虫夏草不会有假的,是他委托他二弟从海青省买来的,是正宗的好货。”杨阿伟这不属于翻供,而是被辩护律师捡了个漏。

“审判长,反对辩护人发问与本案无关的内容。”英花说。

“反对无效。继续。”

“审判长,我的当事人刚才所说,证明殷企业当时送他冬虫夏草,是殷企业委托他二弟从海青省购买来的。足以证明他二弟与本案有牵连,现已到庭,请允许出庭作证。”

“殷企业的二弟出庭作证是庭前会议决定的,允许。”

通过辩护人,公诉人的发问,得知:殷企业的二弟是做中药材生意的老板,他每年都要去海青等地收购大量的新鲜冬虫夏草加工后出售。201x年他大哥说要正宗冬虫夏草送礼,并嘱咐他想办法开一张100万元收购药材地药店的正规发票。后来他给了他大哥一点冬虫夏草和一张100万元的发票,发票是他通过熟人在‘海青健健药店’交了6万税钱买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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