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说,宝水公司诉红叶公司一案,合议庭意见一致,熊庭长已下水,朱军是心腹,老罗是摆设。朱军草拟的判决书摆上了陈耀朴案头,
判决书写的很规范,20多页,洋洋洒洒1万多字。但不是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不读上20遍根本辩明不了是非,就是从事这方面工作的没有一定审判和辩护阅历的人不读10遍也是一头雾水,笔者并没夸张,这是实事。就是陈耀朴这种从事民商审判多年,有着高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熟稔法条在心的资深法官也不得不关上门读上5遍才看出了道道。
这种判决书,放在网上晒,估计看得人不多,除非是原被告和辩护律师以及相关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可能会从头看到尾,其他的人主要是了解原被告和辩护律师是谁,是什么原因涉诉,最后的判决结果,至于中间部分没几个人看得下去。不流畅,烦琐,这不是朱军的写作问题,而是像这种案子就不好归纳,只有唠唠叨叨的才能把问题叙述清楚。
中间部分。开始讲的原告宝水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那些证据;被告红叶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了那些证据。双方罗列的证据足有30多条。什么母证据、子证据、子证据的子证据,什么交叉证据、并列证据、组合证据、单列证据,这些证据都是摘录,读起来索然无味。接下来,是经庭审质证,被告红叶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的是什么,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是什么,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的又是那些,一条一条的列出;原告宝水公司对证据质证是怎么认为的有那几条,对有的证据不仅真实性而且合法性均有异议的,又是具体列出。再接下来是本院的认为,这部分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对原告被告质证的意见不予认定不予采纳不予采信的又是哪些,详尽列出。第二部分是结合本院的认为和以上原被告,诉称辩称,证据的质证分析与认定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对那些基本事实予以认定,同样详尽列出。第三部分是关于判决的理由,基本上是宝水公司的诉求。
陈耀朴摘下起圈的眼镜,滴上几滴眼药水,缓解眼的疲劳,闭目沉思,签还是不签?
签发此案他怕引被告红叶公司强烈不满,如上诉,他不怕,最多就是改判或发回重审,最多也就是在年终考评扣罚宁九县法院的目标管理的分值,追究不了他本人包括朱军大的责任,他怕的是与红叶公司马老九结怨,案子是朱军主办,他是后台老板这层关系迟早会浮出水面。马老九如果怀恨在心,要告他就一定会深挖线索,他以前的肮脏行为也就会随之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