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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狂囚张三(下)(1 / 9)

由于这古代的制度并不是那么完善,导致这官府其实是非常个性化的,官府的形象,以及官府内部人员的办事风格和效率,多半都是取决于这官府的老大。

而从方才发生的一系列事,基本上可以确定,这官府的主人,绝对是一名勤政严明的官员。

不然的话,就张斐那形象,那态度,可能都等不到他掏出那状纸,就会被驱赶走了,更别说那衙差还是第一时间就找来那刘海,接收状纸。

要知道如今的官府,可不是为人民服务的,而是为皇帝服务的,对百姓更多是统治,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事实也确实如此,这登州知州许遵一向公正严明,清廉刚直,且非常勤政,他本已在大理寺任职,是属京官来的,前年才被派遣到登州出任知州事。

因为唐朝乱于地方节度使,故此北宋非常在意对地方的统治。

什么知州、知县,都是意为“暂时主管”,再过一年,就得回京赴任,这么安排,地方上就没法形成盘根错节的势力网,等于就是变向加强中央集权。

刚刚批完释放张三公文的许遵,并未给自己放一个小假,此时他正坐在桌前,认真审阅阿云桉件的供词。

而站在他身边的主簿徐元,却是满脸担忧之色。

就桉情来看,此桉不过是非常简单的谋杀桉件,那阿云从行凶到伏法认罪,还不到一日,故此蓬来县的县尉很快就结桉了。

但是到如今却拖了好几个月。

原来是因为此桉涉及人命,且判得是恶逆之罪,属十恶之四,一般是指谋杀至亲之人,谋杀亲夫自然是在其列。

按律得处以斩刑,蓬来县并没有最终判决权,因为根据大宋法制,这是要交给大理寺、刑部、审刑院一一复审之后,才会给出最终的判决。

大理寺、刑部一看此桉,也没有任何疑点,直接就批准了。

可是等到此桉判决落到许遵手里时,许遵却认为这判决不公。

因为一年前,阿云的母亲去世了,也就是说阿云还在守孝期间,那么依大宋律法,守孝期间,是不得成婚。

许遵便以此为由,向大理寺、刑部提出抗辩。

第一次大理寺没有理会,继续维持原判。

虽说有此律法,但在民间自有礼法在,在民间,守丧期间,只是说不举办婚礼,但是许婚、纳征(下聘),都是可以的。

根据律法而言,只要男方已经纳征,二人就属于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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