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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八十一章 谋反案(终)(3 / 9)

下的罪行是罄竹难书。

虽然对方一再试图将他的形容一个普通的强盗,因为在《宋刑统》的法律条文中,谋反罪是被归于‘贼盗律’。

但是,《宋刑统》对于谋反和强盗都有着非常清晰的解释。

在《宋刑统》中,谋反罪,定义是谋危社稷。其中‘谋’指得是‘故意’,只有当你有目的,且故意做出危害国家和君主的行为,才能定义为谋反罪。

而强盗罪,是依靠暴力掠夺他人财物,这种行为当然也会危害国家安全,但其目的是占有他人财物,其造成的危害,也是非常非常小的。

二者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

而吴天所犯下的罪行,他的目的显然不是要占有他人财物。首先,他对朝廷,对官府,对官员,是有着刻骨铭心恨,他渴望推翻朝廷、官府的统治,并且付诸行动,烧毁仓库、打劫官银、走私官刀,以及胁迫官员,对他唯命是从。

其次,在刘莲的供词中,她曾说道,吴天希望借她来做正规买卖。可事实证明,吴天是在借刘莲贿赂或者要挟官员,来获得一些违禁货物,比如官刀,比如战马,比如弓箭,等等。

这也是吴天与普通强盗最大的区别,他不仅仅是在谋财,而且还在利用钱财,扩张自己的势力,扩大自己的人际关系,甚至于渗透官府,腐败官府。

最后,对方辩称,吴天种种行为,是为受朝廷诏安,对此我不想再多说,因为他现在被抓了,他失去了这个资格。

根据目前证据,是足以证明,吴天是有理由,有预谋,且故意去破坏社稷安定。因此,我恳请皇庭判决吴天谋反之罪。”

说到这里,他稍稍顿了下,又喝了一口茶水,翻了一页文案,继续道:“而关于罗海等三十三人,根据当下的证据,足以证明,他们资助吴天,不是想要避税,而且捍卫自己本身的权力,以及去谋取更多的权力,其中甚至包括与朝廷抗衡的权力。

而纵观历史,但凡资助那些反贼的人,他谋取的都是权力,一种不受律法和制度所约束的权力。

而想要获得这种权力,唯有推翻现有的制度和法律,而制度和法律是支撑社稷的两根主要支柱,这绝对是在谋危社稷。故此,我恳请大庭长判他们协助谋反之罪。”

他做完结案陈词后,司马光、文彦博等人皆是面面相觑,担忧之色,跃然纸上,打到这里,张斐的工作基本上已经完成,人人都可以清晰的感觉到,张斐就是不打算留有任何余地。

过得一会儿,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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