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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章 仙神法律法规(一)(4 / 4)

驱使者,依鬼神抗法律治罪断。

诸仙官未奉勑旨妄行世间巡察者,徒三年。得勅旨而巡察违时刻者,责下凡世三百二十年,五生五死。及巡察而妄奏事者,处死。

诸仙官按察诸曹及行法官不当者,以罪罪之。失入轻者,责阴司判官。

诸仙官朝奏失仪者,徒七年,降七官。如官不及七品者,责阴司诸王。

诸仙官巡察下方,妄有漏泄天机一分者,处斩。

诸仙官下降监察斋醮者,仰有善恶即时申奏,不尽者,徒四年。

诸仙官虽及九品官见行司官不回避者,徒一年。申奏而回避者,加一等。若八品以下者加二等。若高声抵对及不伏者,仰依神吏抗法条断罪。

诸仙官遇下方法官道士申章进表,虽不合格而可以通进者,不得用龙头书刀点画,违者徒三年。错上四科而不进者,非。故意点画合格处以为救病者,除名落籍,责凡世,永不注名。

诸仙官朝现班次差错者,除名,责受阴鬼官,永不朝见上帝。

诸仙官所行不合条律者,仰玄都御史法官原情定罪,下方仰诸司法官留寄行司狱定罪申奏。若罪及三分者,一面断罪讫奏者听。

诸仙官帝君三元及月一日十五日校录,只得言善不得言恶。若恶分数多者,用善一分赦贷恶一百分。全举恶者,徒三年。

诸仙官帝君遇生民受籙行法,仰即时转籍入仙曹。违者,徒四年。日数过多者,降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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