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有了自己的亲生儿子,便把华子完全交给了父母,再也不去过多过问。华子5岁的时候,柴亮夫妇和父母分了家另过,两人到张掖偷偷把换养的女儿从妹子柴红家领了回来,随后修了房子,将华子留给了自己年事已高的父母抚养。
磕磕绊绊中长大的华子只上到了小学六年级,便因外公外婆无力供养而辍学,16岁时就出门打工,学了一手修车的好技术,后来还考了驾照。2009年,22岁的华子到了考虑成家的年龄,但却没有一个替他主事操心的人,到张掖找自己的生母柴红,而生母也表示无能为力。外公外婆和几个姑姑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想尽办法要为华子寻个好路子,这时的柴亮站出来说,“孩子跟我过,我给他成家、立业”。2009年的腊月二十七,华子在村里人的见证下,被柴亮接进了家里。半年后,柴亮和弟弟合伙买了一辆自卸货车,由华子和其小舅共同经营。
然而,原本对生活满怀希望的华子,却在奔向幸福的路途中戛然刹车,给亲人无尽痛苦的同时,也打碎了父慈子孝、兄妹相亲、互相帮衬的平静生活。
多次调解无果法庭判决以情释法
今年9月25日,鉴于原被告三方就华子的死亡赔偿金分割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民乐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三方当事人各抒己见。华子的外公外婆认为,华子从小由其抚养长大,自己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理应分割外孙华子的死亡赔偿金20万元;第一被告柴亮以自己和华子是收养关系为由,主张权利;第二被告柴红认为,作为华子的生母,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自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其次才是外祖父母,舅舅无权继承华子的遗产。
法庭认为,华子的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时并不存在,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由加害人按照规定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因此不是遗产。
既然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自然也就不能继承。那么公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割呢?该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