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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堂法律课,我们主要谈一下加班费的问题,最近新闻上说自愿加班不算加班,不必支付加班费,大家觉得这样合理吗?在座的同学有大一大二大三,包括大四的学生。对这个问题已经有过工作经验的大三、大四同学想必更有发言权,不知道哪位同学第一个先发表下自己的感想,你们大家有三分钟时间考虑。”
有学生说:“教授,这个问题肯定不用讨论了,我们都是正方,这种言论分明就是强词夺理,让我想起了诸子百家时代的白马非马说,白马并不是马,所以自愿加班就不算加班。”
目前被自愿加班是个新的流行词汇,许多人不知道它是什么意思,被自愿加班的意思是被动的自愿加班,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如果不牺牲自己的业余时间难以完成工作量第二种是为了升职加薪,不得不牺牲更多的时间而提升业务量。
而在某些公司企业中自愿加班被看作是一种企业文化,是对公司有向心力的行为,资本家们鼓励这种行为,而实际上是对员工的剥削。
而为了避免支付加班费,用人公司非常抠字眼的找到了相关法律依据认为【非用人单位的要求】,而是员工自愿的行为,就不能算作加班,不记录在案,也就不需要发加班费。但是与此同时用人单位给员工安排了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的繁重的工作,而员工能怎么办呢?在公司不提供加班费的前提之下,只能牺牲自己的业余时间来完成公司的要求。
“根据劳动法第41条,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甚至附加分公司的必要条件,当然这也契合常理,倘若任何加班都可以领加班费,那些混时间的人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而这对于工作效率高的同事也并不公平,毕竟决定一个人工作能力的指标是质量和效率,并不是工作时长。”吴教授侃侃而谈道,“这是网络上的一种说法,但是在这种说法之下,所有被迫加班的人的被动性显而易见,但是公司硬是不承认这种说法,那么员工该如何解决呢?可以去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如果用人公司硬是不支付的话,那么只有辞职走人这条捷径了,但是目前大多数企业的相关制度都不完善,所以考公务员还是很有必要的嘛,想必在这个位应该都有考公务员或者考事业单位的初步计划了。”
底下的同学们发出了不约而同的笑声。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