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是客观存在的,可不是坏人想出来的,跟道德没有关系,是商业自然规律,唐王朝也聪明,我不承认利息,我是在维护百姓的利益,至少我在道德上就占据了制高点,但是我也不阻止,这就导致没有明确的规定什么是高利贷,就算是五成的利息,官府也不会管,那民间借贷全凭对方的心情。
长孙无忌、于志宁等人也纷纷点头,赞成高履行的话。
褚遂良见罢,也就退了下去。
但高履行随后就道:“但是这神圣的君子契约给予官府干预的权力过大,如果承认利息的存在,势必会造成官民之间的矛盾。”
他说到的干预权力,主要是赔偿问题,在此之前,官府一般是不管的,哪怕官府受理了,那也只是批准,还是让债主自己去要,官府不会出面的,那么就成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矛盾,不会将矛盾引向官府。如果官府介入强制执行利息的追讨,那么债务人肯定恨官府,而债务人一般又是百姓。
私人与私人矛盾只是个人之间的矛盾,稀松平常,但是私人与政权矛盾那就是大矛盾。
这也是为什么唐王朝有着“任以私契,官为不理。”的说法。
但是韩艺却认为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道:“官府是正义的代表,是维护秩序的权威,怎么能置矛盾而不顾,官府的这种做法,根本无法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而且往往遭受到欺负的是弱者的一方,百姓被地主剥削,朝廷却置若罔闻,百姓恨地主,但是也会觉得非常无助,这种消极的情绪会影响百姓对于朝廷的信任。只要是合理合法的,朝廷就应该敢于面对,并且想办法解决,而不是回避问题。如果缺乏官府的有效监管和健全的配套法律规范的支持,大量不规范乃至违法的契约就会得以滋生。”
来济站出来道:“纵使你说的有道理,但还是要能够施行。我大唐疆域辽阔,又汇集众多族群,各地的风土人情、生产方式、生活习惯各不相同,因此各地的契约都是不一样的,从而形成了乡法,如果你同一个标准来规范不同的族群,这势必会遭到反对的,也是行不通的。”
这就是官有政法,民从私契的主要原因,私契就是乡法,而乡法和国法是同时存在的,有时候乡法让国法变得徒具虚文。
这其实韩艺也是看重契约法的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因为私契是独立在律法之外的,而遵从各地的乡法,每个乡的乡法都不一样,那么势必就会造成一个个独立封闭的群体,相互建立契约就非常麻烦,这就严重影响到全国的商品经济复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