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是唐朝律法是非常鲜明标志,就是必须保证皇权是至高无上的,其实这个也没有人去争论。 在这一点确定之后,就开始贯彻这一思想,去修订律法。 首先一点,唐朝的等级制度,就放宽了许多,因为等级太森严,不利于自由,也有违于无为而治的主张,关键是社会上也需要改变,工匠地位明明是在上升,律法却还死死的压着人家,那就肯定会出现矛盾,政策也得慢慢放开一些。 地主阶级的特权,就被削弱不少。其中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削弱良贱制度,但是这个削弱是很巧妙的,以前良贱那是唐朝律法明确规定的,但是因为如今户籍上写得也是公民,修改之后,良贱制度只看契约,契约虽然具有律法效应,但不再是朝廷明文规定的,等于朝廷将良贱制度给抹去了大部分,将契约法案引入过来诠释良贱。 又在契约法案中,保障了奴婢的生命,主人杀死奴婢,那不管你是蓄意,还是失手,都得面临很重的刑罚,失手杀死奴婢,倒是不需要坐牢,但是你得缴纳巨额罚款金,保证你这个罚款金能够让你再卖四五个奴婢。如果是蓄意杀死,不但是要缴纳更高的罚金,而且还得面临牢狱之灾。 虽然没有彻底废除良贱制度,但是韩艺做任何事都是一步步来的,先是奴婢法案,又是更换户籍,最后削弱良贱制度,这事也没法一步到位,因为拥有奴婢,非富即贵。 当然,仅限于拥有本国户籍的奴婢,没有户籍的就不管,而当初韩艺办法户籍的时候,就已经阐述什么人可以领取户籍,外国奴婢都没有获得户籍的资格。 这不是韩艺比较邪恶,只不过他也没有办法,这本来就是一个过度时期,不能一步到位,一步到位,那样对统治阶级伤害太大了,完全没有奴婢,人家也不答应,而且这能够获得军方支持,本国奴婢,将军是玩不赢地主、商人,外国奴婢,他们就能借此发财,上回打乐浪州,将军都不拿朝廷的犒赏,直接卖奴婢发财。 其次,就是废除限制百姓流动的律法,以前为了发展农桑,朝廷是明文规定,限制百姓流动,你必须种地,不能乱走,但是后来商业发展之后,也没有人管,这律法在运河一代就变得形同虚设,现在是彻底开放,不限制百姓的流动。道理很简单,圈地运动出现之后,新得农业模式出现了,那地主巴不得农民走,你要走的话,将地卖给我就行了,反正缴纳印花税,朝廷就承认土地是我的。 并且废除长安、洛阳、扬州的宵禁,而且其它州县也会相继废除,但不是一起废除,因为皇家警察没有到位,而且也没有必要,暂时只是在一些商业城市开放,户部算了一笔账,开放宵禁的话,所增加的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