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5 / 6)

品,岁银45两,米45斗;

八品,岁银40两,米40斗;

九品,岁银33两,米33斗;

未入流及从九品,岁银31两,米31斗。

五是八旗武官俸。

六是绿银武职官俸。

七是外藩梦古俸禄,分九等,最高的是汗,岁银二千五百两,缎四十匹,然后递减至扎萨克一等台吉,支银一百两,缎四匹。

八是回爵之俸,共六等,最高是郡王职衔贝勒,岁支一年比一年八百两,最低四等台吉四十两。

《二、养廉银》。有清官员的俸银,应该说是非常低下的,甚至还不如给俸不丰的明朝,这就直接导致各地方官为应付地方开支或维持生活,开始征收耗羡银,或无节制收取规礼银。这些即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也无益于吏治。所以雍正朝开始,在确定耗羡比例,推行耗羡归公的基础上,决定实行养廉银制度,就是抽出耗羡银的一部分,发给各级官员,以为养廉之用。

养廉银是作为一种补贴正俸不足的附加银出现的,但他的数额却高出正俸数十倍。养廉银发放的重点是地方行政长官,京官却无养廉银,只有双俸禄。现根据光绪《清会典事例》,将地方官员的养廉银列举如下:

总督,13000---20000两

巡抚,10000---15000两

布政使,5000-9000两

按察使,3000---8500两

道员,1500-----6000两

知府,2000-----5000两

知州,500------2000两

知县,400------2000两

又河道总督6000两,管河道员4000两,漕运总督9500两,盐运使5000两,盐法道4000两。

蒋全迪:安徽歆县人,由捐纳任皋兰县知县,后提升肃州知州。三十八年捐升知府。三十九年甘肃奏请开捐后,时任布政使的王望即把蒋全迪奏请调任兰州府知府。四十五年因贪污罪被处死。

捐官制度:清朝除了正常的官吏任免制度外,还实行捐官制度,又叫捐纳,即用钱买官。顺治初,士子可以“纳粟入监”,即输银捐纳“监生”在国子监学习,但是不能得官。后来被革职的官员交纳钱粮就可以官复原职。康熙十三年因平定三藩叛乱,在所谓“搜集异途人才,以补科目所不足”的名义下,实行捐纳制度以补军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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