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年9月3号17时15分至9月3号17时28分。
地点:天泉市华联商场。
侦查员姓名单位:刘正、谭林,天泉市警局第三支队。
记录员姓名:韩上田,天泉市警局第三支队。
被询问人:夏玖
性别:男
年龄:17岁
单位:指挥所直属特派员,泉州宣抚使。
案件内容
2118年9月3号17时15分,天泉市警局第三支队指挥中心接路人报警称,其在华联商场看到一位学生被致伤,接到报警后,我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我局第三支队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害人李高驰(男,16岁,天泉一中的学生),倒在地上捂手惨叫不止,犯罪嫌疑人夏玖同志先离开现场至西洋公园,后被第三支队控制带回警局。
在警局中,夏玖同志积极响应警官的调查工作,通过录像检测以及各项证据证明,夏玖同志故意伤害被害人李高驰的告状并不成立。
后经详细审查,此案不符合立案标准,故夏玖同志是被误会的。
天泉市警局第三支队
2118年9月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