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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章 警方通告需研究(2 / 3)

潮乐公司报案的通报信息如下:

“近日,我局接成都潮乐肉酱有限公司报案称:有不法人员冒充该公司名义与上海市幻彩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导致被幻彩公司起诉。经初步查明,系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7岁),王某(女,45岁),李某(女,29岁)伪造潮乐公司印章,冒充该公司市场部工作人员,与幻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目的是获取幻彩公司在推广活动中赠送的游戏装备,之后通过互联网倒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虽然警方发出了这样的通报,并且因为其国家机关的身份使得该通报颇具威信力,在关注本次案件的公众中产生戏剧般的反转效果。但从律师角度来看,即便是警方侦查完毕,也还有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以确认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之后更有法院庭审之后,才能做出判决。

因此在赵慕慈严重,这样一份说明性质的通报,并非是对案件的盖棺定论,而是一种来自国家机关的信息和证据,很有必要研究一番。

从上述信息看,报警公司为成都潮乐肉酱有限公司,而前不久幻彩公司申请诉讼保全的主体除了这家公司之外,还有一家成都潮乐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工商主体查询,可以确定销售公司为潮乐肉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赵慕慈看过幻彩公司和肉酱公司之间签订的广告代理营销合同,签约主体中,潮乐的两家公司均为签约主体。但警方通告中,报案人仅为作为母公司的潮乐肉酱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并未出现,这是为什么呢?

从法律上来说,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尽管有控股关系,但两家公司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仅就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现在潮乐有限公司报了案,销售公司并未报案,有没有可能,销售公司确实和幻彩公司签订了合同,而作为母公司的潮乐有限公司并没有签订合同的意向,或者对这个合同不知情。这种情况下,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潮乐有限公司向警方报案说有人冒充自己与幻彩公司签订合同,导致自己被起诉,就很合乎逻辑了。

如果是这样,那么更大的疑问来了:销售公司有可能代表其母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吗?或许因为广告经营策略的不一致,销售公司倾向于与幻彩公司合作,而母公司并不同意;为了达到合作目的,于是,私刻一个母公司的萝卜章,签下合同。如今母公司发现销售公司违背自己的意愿与幻彩公司合作,还将自己无辜牵扯进诉讼中,于是一怒之下报警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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