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查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刑为,销售金额在两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还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分别处三年、三年至七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假冒注册商标,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三年以下或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印章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诈骗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那么,与幻彩公司之间的合同标的高达两千万,那不是要无期加没收财产?这样的话,这款为三人量身定做的罪名比其他所有的罪名都要重,这还有搞得成“一石二鸟”吗?制假售假和侵犯知识产权的罪跟诈骗罪良性程度差不多,这三人能答应吗?
这……难道是她推错了?还是她错失了什么信息?
有点不甘心,于是再次搜索与合同诈骗罪有关的司法解释。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发现一则最高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有这么一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果是这样,那就解释的通了。
具体而言,张王李三人在本次合同诈骗中获得的利益为游戏礼包码,这种礼包码一般为游戏公司为吸引用户的赠送品,其生产成本对于游戏公司而言大约就是后台的几行代码。对于虚拟商品的定位还是要看其功能和市场均价来确定。
然而与幻彩公司合作的游戏公司并不允许其发行的礼包码进入交易市场,所以不能形成一个合法的市场和市场价格;虽然玩家之间会私下进行倒卖交易,但这种灰色市场既不会被游戏公司所承认,也不会被法院所认定。即便是灰色市场,由于礼包金额一般都不会太高,所以大量倒卖获利显然不太可能。
这样推测的话,对于张王李与幻彩之间签订的标的额为两千万的合同诈骗,在具体认定诈骗金额的时候大概不会太高,甚至由于游戏礼包码并非合法流通的商品,不被法院认定为诈骗金额都有可能。这么一来,三人面临的罪责刑罚就很轻了。
这样就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