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发言显然是在之前已经准备好的,再加上痛哭流涕的表情,表现出了满满的悔改之意,让人看了心酸不已。
“被告人高云秀的辩护律师发言。”被告说完,中年男法官看向万胖子道。
“审判员,我们认为被告虽然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是该案系因被害人修建宅基地侵害被告利益而起,这在案卷中有记载,而且被告是在万般无奈之下才出手伤人,其社会危害性极其小……”万胖子慷慨激昂的发表着辩护意见。
不得不说,万胖子虽然长得不怎么样,但是辩护词写的却很打动人心,旁听席上的高家人,看向他的眼神中充满了感激。
他在辩护过程中用到的证据全部都出自检查机关的案卷,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引火上身,而且免去了分辨证据真假的麻烦。
刑事律师不到万不得已,一般是不会去自行取证的,因为一旦提供的证据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证据,后果要比民商事诉讼严重的多。
就算没有提供虚假证据,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眨眼睛也可能被认定为传递信息,串供,具体可以参见著名的李某案。
在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多数情况是构不成犯罪的,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提供虚假证据的一方会被罚款或者拘留,律师有可能会被暂停执业,被吊销律师证的情况比较少,被判刑的情况更少。
但在刑事案件中却截然不同,可以说《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就是专门为律师准备的。
根据该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好家伙!直接判刑啊!而且几乎每年都有被该条规定撂倒的律师,不分老幼!
因此,大部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迫不得已必须提交证据,会再三斟酌,如果证据的真实性存疑,是绝对不敢也不能提交的。
如果客户强烈要求提交,一般律师的做法是,让客户自己向法院提交。谁知道客户提交的证据是真是假,为了让亲人或者利害关系者免于刑法的处罚,客户有可能什么事都做得出来(之前就有客户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