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多月来,宅基纠纷随着中院终审判决书的下发,孙兰等人组织人上访、请愿了一阵子,也放了下来。
阿云这边也做好了和解的准备。因为古语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还有一句话“打不走的邻居,割不断的筋”。同时也有大部分的邻居来把话说开,事出有因,以求相互谅解,毕竟“抬头不见低头见”啊!
余下的就是等一个契机,问题就过去了。
这天,阿玲打来电话,让阿云有空回去一趟。
古梁距龙村也就是三四公里的路程,一条碎石公路从两个村庄通过。现在已入夏季,田野里一派葱绿,充满了生机。阿云无暇观看沿路的风景,骑着自行车,先后过了古月村和云村,回到了龙村。
家里从发生纠纷搬到望嵩开始,就很少回来了。阿云推开虚掩着的大门,散砖乱瓦,依然满地都是。阿玲刚回来,打算收寻几件换季的衣服,就要走的。
听到开关大门的声音,阿玲从屋里出来,看到是阿云回来了。两人对视了一眼,没有说话,一起进了屋子。
看阿云在唯一的沙发上坐下,看着自己,阿玲回身从桌子上拿过两份A4纸打印的文件,递给阿云。
“我刚到家,就收到了这个。”阿玲说。
阿云接过文件,“申请书”三个大字已经映入眼帘,急忙看了下去。
心里一怔:还要打官司啊?这是那一“处”?带着怀疑和惊讶的心情,阿云看完了这份应诉通知书。
原文是这样的:
申请人:望嵩镇龙村村孙兰等46户……
被申请人:阿云,男,现年42岁,……
请求事项:(1)请求阳县人民政府依法注销阿云(1986)号宅基使用证。
(2)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吃水井所占土地予以确权。
事实和理由:阿云宅基始批于70年初,当时按原大队干部研究规划,并通过宅主同意,在其宅基西南角留方圆一丈地基为建造公共水井所用,此水井于74年建成后使用至今,谁知阿云在86年换发宅基证时,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将水井所占地皮办到自己宅基证内,群众根本不知此事,在99年2月,阿云将水井所占地皮圈在自己院内,引起公愤,群众推到院墙,建起水塔,为此被申请人向法院起诉,说我们侵权,根据的所谓证据,就是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阳宅证字(1986)号宅基使用证,知道这一情况后,我们即到阳县土地局询问此事,并要求对阿云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