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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总统条例(3 / 4)

如同时不止一人得票过半数,旦又得同等票数,则众议院应立即投票表决,选毕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得票过半数,则众议院应自得票最多之前五名中用同样方法选举总统。

但依此法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每州之代表共有一票;如全国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当选总统者需获全部州的过半数票。

在每次这样的选举中,於总统选出後,其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为副总统。但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相等时,则应由参议院投票表决,选学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国会得决定各州选出选举人的时期以及他们投票的日子;投票日期全国一律。只有出生时为大汉合众国公民,或在本宪法实施时已为大汉合众国公民者,可被选为总统;凡年龄未满18岁,不得被选为总统。如遇总统被免职,或因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而不能执行其权力及职务时,总统职权应由副总统执行之。

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及副总统均被免职,或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时,由何人代理总统职务,该人应即遵此视事,至总统能力恢复,或新总统被选出时为止。总统得因其服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俸给,在其任期之内,俸金数额不得增加或减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内,自大汉合众国政府和任何州政府接爱其它报酬。

在他就职之前,他应宣誓或誓愿如下:——「我郑重宣誓(或矢言)我必忠诚地执行大汉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持、保护和捍卫大汉合众国宪法。

第2条

总统为大汉合众国陆海空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预备军团为大汉合众国执行任务的担任统帅;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员提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意见,除了弹劫案之外,他有权对於违犯大汉合众国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

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三分之二的人赞成;

他有权提名,并於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但以後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之大汉合众国官员;

国会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这些较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门的首长。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如遇有职位出缺,总统有权任命官员补充缺额,任期於参议院下届会议结束时终结。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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