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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最高地位的法(3 / 4)

如果司法权力同立法权力合二为一,则将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权力。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权,执行公共决策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自由和民主都完了。

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根据大汉宪法的规定:众议院享有对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府高级职员的弹劾权;

对于总统提名的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等拥有批准权;

总统对外缔结条约,须征得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大汉的情况及有关措施。

众议院对总统的弹劾权对总统有制约和监督作用。

作为大汉总统,宪法同样赋予其制约国会的权力。总统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否决权。对于国会送交的法案,如果在10天之内总统不进行签署的话,而这时候如果国会休会,那么就意味着这项议案失效了。

通过这种途径,总统可以否决掉与自己意见相悖的法案,达到对立法机关的制约。

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制衡。大汉合众国宪法把司法权赋予法院。大汉合众国的法院包括大汉最高法院、州法院,为了限制法院审判权限滥用和为了降低公民司法成本,任何当地驻有司法员或者法官,开庭时由州法院委派法官裁判。司法权尤其是要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这也是司法独立和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大汉合众国宪法为了保障法官能独立行使职权,规定法官只要能尽忠职守,应终身任职。另外在薪金方面,为了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规定要高于政府官员,而且不得任意减少,即“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

同时,宪法还规定:在法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政治组织的工作,不能参加竞选公职活动等。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和任命,由参议院批准。这是大汉合众国宪法设定的立法权、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

除此之外,国会和各州如果不认可最高法院的裁决,可以联合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其推翻,也可以重新通过被法院判定为违宪的法律。

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体现在最高法院对总统和国会的司法审查权上。

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国会有权要求总统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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