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那个时期,电影产业正处于繁荣发展的初期阶段。
2012年时,全国电影市场的总票房约为六十亿,而到了2013年,这一数字将突破百亿,并在此后的十年中持续增长。
林锦城一开口就提出了一个为期三年的合作计划,涉及两部电影的制作。
然而,对于这个三年期的合作,王常田显然觉得太短,因此双方开始逐一讨论每年的工作安排。
最终达成了一个为期五年的协议,期间将完成三部电影的拍摄。
这个协议的时间点定在了2013年,比林锦城最初设想的时间晚了一年,但他还是可以接受的。
接着,他们开始讨论在这五年里制作三部电影时,光线影业应该持有的股份比例。
在这个问题上,王常田表现得很慷慨,他更看重的是通过林锦城的作品来提升光线影业的品牌影响力,而不是具体的股份比例。
林锦城提议光线影业占据百分之四十的股份,王常田想了想后,没有讨价还价,直接同意了。
接下来讨论的是宣传发行方面的费用。
王常田承诺,无论最终确定的宣传费用是多少,光线影业都会返还其中的百分之十。
宣传发行环节的透明度不高,实际花费可能远低于预算,这一点很难核实清楚。
林锦城对此没有太多意见,便接受了王常田的提议。
其他细节很快也被双方达成一致。正当张昭准备按照王常田的指示去打印合同时,林锦城突然想起了一件重要的事情。
“张总,请等一下,我还有一个条件想和王总商量一下。”
王常田好奇地问:“林导,还有什么需要商量的?”
“我希望在挑选演员的问题上,由我全权负责,光线影业不能干涉,我希望这一点能写进合同里。”
林锦城提到这一点是因为他记得未来光线公司曾强行推荐某些演员的情况,所以他现在想要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
尽管王常田不太愿意接受这一点,但他考虑到光线影业的发展初期还需要依靠林锦城的力量,只好无奈地同意。
“当然可以,林导作为导演和主要投资者,自然有权决定演员的选择。”
确认林锦城没有其他要求后,张昭便去准备合同文本。
合同准备好后,林锦城交给了他的律师审核。律师仔细检查后,在林锦城耳边低声说,除了违约金较高之外,其他条款都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