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就是这样了。”
罗素叹了口气,将那三份还未拆封看过的文件交给了部长办公桌后面的翠雀。
翠雀安慰着:“你已经做得很不错了。
“毕竟花触小姐没有加入任何被天恩集团控股的公司,没法用公司法逮捕她;
“同时她还是一位精灵,也不能用‘第三共识桉’作为理由来逮捕她。在这种情况下,你还能把她带回来检测灵能强度,已经很不容易了。”
因为巨龙的限制,精灵们不能绕过巨龙公布成文法。所谓的“公司法”,本质上来说其实属于一种私法。
幸福岛上大大小小的公司,或多或少都被七巨头注资过,其中一大半都被天恩集团绝对控股。
所谓的公司法,大概就相当于“公司派你去某地出差”或者“公司要求你开会必须到”之类的内部命令。执行部对他人的逮捕,通常用的都是这种缘由。
而如果需要逮捕的人并不在天恩集团的体系内,而是在其他六位巨头控股的子公司内工作的话,就要向其他总公司申请“引渡”。按照正规流程,是由对方公司派遣自己本部的执行部,坐着飞艇来到这里、把人逮捕了之后再移交给当地执行部——但执行起来其实没有那么严谨,只要对方公司签了引渡许可、也可以由本地执行部直接把人拘捕。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不小心把人打伤,那么公司只要补偿医疗费就可以了。
这属于“公司内部补偿”,也同样不涉及到成文法。
而对于杀人犯这种触犯了“第一共识”而被通缉的存在,甚至不需要执行部来动手、而是可以说是“人人得而诛之”。至于没有杀过人、或者杀人没有留下证据的无码者,那则是因为“自愿放弃”公民身份,因此不能居住在幸福岛上、所以逮捕之后才有了“驱逐到地上”的处理。
在各种共识桉中,只有第一共识和第二共识对精灵有效——
第二共识的内容是,任何组织或任何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对个人、群体、公司的财产与生命进行绑架、破坏、袭击、暴力威胁等行为。
罗素当时能够对绑匪直接下死手,就是因为对方违反了第二共识……但一般来说,第二共识其实是用来保护公司财产的。除了绑匪那种恶棍之外,它还可以延伸到删库跑路、带着整个团队一起跳槽等行为。
而从第三共识开始,就无法对精灵进行约束了。
第三共识桉的内容与持枪有关——就是个人没有特殊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