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谭、袁熙身为青、幽两州州牧,罪责难脱,若是道君不愿放弃惩戒,在下也无话可说,但是袁尚年岁仍幼,虽然顽劣,但是却并没有犯下任何罪孽,道君素来以公正闻名,依《太平律》,袁尚最多受牵连之罪,判劳动改造。”
“《太平律》中有云,戴罪立功者,依照功绩大小,可以相应减轻罪责。”
“益州南部豪强世家因此得以少受责罚,道君修改汉律,定下《太平律》以治理邦国,言称‘以法治国’,在下翻阅了昔日的记录,律法之中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特殊的规定,莫非道君是想要违背自己立下的律法?”
许安微微一怔,《太平律》中确实有这一条律法,这一部分是专门为这个时代的特殊情况所写的。
一棍子打死一船人,将所有的人都强行的推向对立面,那么无疑是给自己增加困难。
想要解放天下,实现变革,那么绝对不能让大部分人都在其对立面。
投诚、起义等等都具有积极性,就好比麹义愿意归附的话,明军便可以兵不血刃的取下整个黄河以北的青州地区,并且收获五万余名有作战经验的军卒。
若是强行定罪,非要斩杀麹义,那么一旦麹义倒向汉庭,那么他麾下的五万余名军卒,将会成为明军的敌对,到时候在战场之上恐怕会对明军造成巨大的伤亡,明军也没有办法快速的掌控黄河以北的青州,由此又将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问题。
而益州的南疆也是如此,益州南疆的豪强世家,许安若是不减轻其罪责,要将其赶尽杀绝,那么他们必然和南疆的那些部族合并在一起,负隅顽抗明军的进攻。
到时候,明军将会被拖入丛林战的泥潭之中,胜利虽然不难,但是也必然需要消耗明军不少的有生力量和粮草等物资,反而是得不偿失。
当然,这一切的一切,都是建立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
袁谭和袁熙两人,没有丝毫商量的可能,所以审配提出来之时,许安直截了当的便回绝了审配的请求。
当初泰山黄巾军一路南逃,路上追击的部队,便是袁谭麾下的青州兵。
袁熙在幽州作为幽州牧,尊从袁绍的命令在幽州大肆征兵,在州内征收高税。
永汉元年(189年),黄巾军东征三郡乌桓,在濡水击败了三郡乌桓组成的联军,汗鲁王乌延被阵斩,三郡乌桓势力便逐渐衰弱。
后来三郡乌桓在征讨公孙瓒之战时,加入了袁绍的麾下,后面袁绍击败了公孙瓒之后,袁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