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条令》规定:(1) 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嘉奖由连、营批准;(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军批准;(五)荣誉称号由军区、统帅堂军事委员会批准。
(2)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初级、中级士官,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军。荣誉称号由军区、统帅堂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高级士官,嘉奖由营、团,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统帅堂军事委员会批准。
(3)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军,荣誉称号由军区、统帅堂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军,荣誉称号由军区、统帅堂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统帅堂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师,三等功由军,二等功、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统帅堂军事委员会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旅可以批准给予嘉奖;
(五)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军,三等功、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统帅堂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级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统帅堂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区级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由统帅堂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于军队里面对于立功的等级评定也有着很严格的标准:一等功,只有军人在军队里面获国家重大奖项的、表现特别突出的,有重大事迹的,才评的上。
其实在和平年代,想要评上一等功很难,不过,这里面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