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既可表现为人的客观行为。又可表现为人的主观意识、观念、动机。
由于人的意识、行为的统一性,自私可兼指行为、观念二者;又因为人的行为、意识之间可能脱节,空间时间上发生分离,或以矛盾的形式出现。它又可独指行为或观念。那么,究竟从主观意识方面给自私定义好呢?还是从客观行为方面给自私定义好呢?只要是东西就会自私.
有人侧重从客观行为及其效果方面给自私定义,认为“自私。是指人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行为”。换言之,自私是一种损人利己的客观行为。将此定义称为“自私的客观行为定义。”
该定义符合人们在道德评价中着重行为效果的习惯。而且,许多人在许多场合是在损人利己的行为的意义上使用自私概念的。但是。该定义失之于简单。
首先,按照该定义的规定,只有当人事实上表现出损人利己的行为时,人才可以被称为自私。如果人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那就不是自私的。
然而,众所周知,如同人可以有犯罪的意识,动机,但并非一定事实上表现犯罪的行为一样,人有损人利己的意识,也并非一定事实上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
这是因为:一、动机、意识指导行为的产生,其间尚有一个过程。在过程完成之前,一种动机、意识可能已经改变或消失,被另一意识、动机所取代;
二、一种动机、意识可能仍然存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制约,或由于另一意识、动机的抑制,该意识、动机暂时没有指导行为的产生而潜伏下来。因此,人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但这并不等于他头脑中一定不存在损人利己的意识、动机。
由于客观行为的定义没有将此种情况包括进去,在解释有些现象时,便显得生硬、牵强附会。
例如,某人在某事上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但在另一事上又表现了损人利己的行为。按客观行为的定义,就只能这样解释:他由不自私变成了自私。
但事实上,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这种客观行为的变化是动机、意识相应变化的结果;二是行为虽然变化,但动机没有变,动机是原来就存在,是连续的。按客观行为定义来解释第一种情况,是合理的,但解释第二种情况,则显然不妥。
其次,如果在严格的“损人利己”的意义上使用自私的概念,那么,当有人遇难不帮或见死不救时,这类行为也不能被称为自私。因为行为者他既不损人,也不利己,而事实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