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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十六章 州府定案(3 / 3)

的,县令乃是第一经手人,这个告发人非得由他来当不可,田丰不能越庖代俎,不过,他也不会袖手旁观,顿了顿,又说道:“并告诉县君,叫他另写一份告发的文书给我,我好也同时上书刺史。”

只一个县令,也许刺史不会重视,但如果再加上他,有名士的招牌在,刺史不重视也得重视了。果然,次日,当县君和田丰先后上书刺史后,当天下午就有一个州吏骑快马来了,却是田丰的熟人,刺史功曹鲜于辅。

汉承秦制,言论重罪共有四种,分别是:诽谤、妄言、非所宜言和妖言。除了“非所宜言”之外,其它三个动不动就是处以“族刑”,也就是诛族。因其刑重,并且又是言论罪,所以此类罪又和那些刑事罪有不同之处,最大的区别就是:刑事罪,比如杀人放火,偷盗抢劫,都有确凿的证据,而此类罪却因是“因言获罪”,在证据上不好确定。换而言之,也就是可以理解为:说你有罪你就有罪,说你没罪你就没罪。也正因为这个特点,在酷吏的手上,此类罪名常被滥用。

鲜于辅见了田丰后,第一句话就是:“君可知‘妖言’罪名之重?”

“知道。”田丰面不改色答道:“渔阳田氏家中宾客陈睿应邀在渔阳县吃酒,因为聚众赌钱,被渔阳县衙拿下。他为赎罪,主动告发渔阳田氏家主有妖言之罪。这种种经过,吾已在上书中写得清清楚楚。”

“你是说此案与你无关?”

田丰默认。

鲜于辅哪里肯信他!紧紧盯着他,说道:“妖言之罪,一人犯罪,禁至三属,动辄牵连上百,乃至数千人。去年,青州妖言案,最终获罪的有四百多人,近半被杀,余者大多被流放千里……君既知此罪之重,那么可有确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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