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黎元洪接任总统时提出的根据是新约法,自然不赞成恢复旧《约法》。
他没征求黎元洪意见,于六月二十二日以国务院名义通电各省:“黄陂继任,元首得人。半月以来,举国上下所龂龂致辩争者,《约法》而已。然就《约法》而论,多人主张遵行元年《约法》。政.府初无成见。但此项办法,多愿命令宣布,以期迅捷,政.府则期期以为未可。盖命令变更法律,为各派法理所不容,贸然行之,后患不可胜言;是以迟徊审顾,未敢附和也。或谓三年《约法》,不得以法律论,虽以命令废之,而无足议,此不可也!三年《约法》,履行已久,历经依据,以为行政之准,一语抹杀,则中国一切法令,皆将因而动摇,不惟国际条约关系自重,不容不再三审慎,而内国公债以及法庭判决,将无不可一翻前案,加之何其可也?
“或又谓三年《约法》出自约法会议;约法会议出自政.治.会.议,与议人士皆政.府命令所派,与民议不同,故此时以命令复行元年《约法》,只为命令变更命令,不得以变更法律论,此又不可也。三年《约法》,所以不餍人望者,谓其起法之本,根于命令耳!而何以元年《约法》,独不嫌以命令复之乎?且三年《约法》之为世诟病,佥以其创法之始,不合法理,邻于纵恣自为耳!然尚经几许咨诹,几许转折,然后始议修改。而今兹所望于政.府者,奈何欲其毅然一令,以复修改以前之法律乎?此事既一误于前,今又何可再误于后?知其不可而尤而效之,诚不知其可也。如谓法律不妨以命令复也,则亦不妨以命令废矣!今日命令复之,明日命令废之,将等法律为何物?且甲氏命令复之,乙氏又何不可命令废之?可施之于约法者,又何不可施之于宪法?如是则元首每有更代,法律随为转移,人民将何所遵循乎?
“或谓国人之于元年《约法》,愿见之诚,几不终日,故以命令宣布为速。抑知法律争良否,不争迟速,法而良也,稍迟何害?法不良也,则愈速恐愈无以系天下之心,天下将蜂起而议其后矣!纵令人切望治,退无后言,犹不能不虑后世争乱之源,或且舞法为奸,授我以资为先例,是千秋万世,犹为国史增一汗痕,决非政.府所敢出也。总之,复行元年《约法》,政.府初无成见,所审度者,复行之办法耳!诸君子有何良策,尚祈无吝教言,俾资考镜。”
唐绍仪、梁启超、伍廷芳等则致电驳复,词意坚决:“如此次我大总统依法继任,政.府对内对外,迭经声明,所依何法?非根据元年《约法》规定程序所衍生之大总统选举法耶?使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