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冤相报何时了,巧合的是,这仅剩的通信四巨头之二的总部居然都还在深市,1995年,之,因为中兴的国家对背景,所以在这一段时间,中兴都领先于华为,九五年之后。国家相继出(和谐)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民族通信品牌的政策,华为也借此得以快速发展。”
“1995年华为在万门机的研发商用领先了中兴半年时间,使得华为有了领先中兴的机会。但是好景不长,中兴又在接入网市场上实现翻盘,反超了华为。再然后就是华为的HONET在销售额上对中兴的ZXA10实现了一个多亿的压倒性的领先,从此华为就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就在这90年代彼此领先的岁月里,华为与中兴摩擦不断,在销售渠道和价格上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竞争。
而真正的大动干戈的上法庭还是在1998年,华为当时为了抢占市场,率先发动了“通信大战”。在给目标客户的交换机说明书中,华为加入了大量的与中兴的对比数据。”
“那个年代,有那家厂家会想到这种竞争方法?明明白白的把自己家产品的数据和对手家产品的数据全部写出来对比,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种数据对比法简直就可以明明白白的看出那一家的产品更好,自然也就会很快做出选择,而且这种数据对比法最恶心的一点还在于,我们可以以己之长对彼之短,也许两家产品的质量和效率都是相同的,仅仅只是在某些方面各有不同,但是他却偏偏把那些自己领先于对方的数据给列出来比较,而对于自己不如对方的数据却一概不提,这样的话,不论自己的产品如何,仅从数据上来看,总是能吊打对方产品的,这一种招数在以前还不敢这么开放,只算是暗地里的行动而已。但是没有不透风的墙,很快中兴就知道了,立马也起草了一份中兴电源与华为的数据对比发给了目标客户。”
其实这种数据比较法在未来将被各大厂家使用,尤其是手机厂家,简直是把这种销售法给玩出了花来,就拿手机来说吧,你只和人家比拍照质量,比充电速度,你怎么不比比和对方的屏幕质量,电池续航呢?所以说,这种扬长避短,以己之长对彼之短的数据对比法可谓是一本万利的营销手法。
“中兴的这个举动正中华为的下怀。华为率先状告了中兴故意引用失实的数据来误导消费者,并且侵犯了华为的合法权益,要求赔偿1800万元。中兴瞬间就火冒三丈,明明是你先开火的,竟敢“恶人先告状”。那我也用同样的理由要求你赔偿我2250万元。在法院总的判罚下来,中兴稍微占上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