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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篇 第一百七十三章(3 / 5)

主第一的美国,照样没法禁绝这个问题。

我当然不是神了,只是借鉴后世的成熟范例,通过制度

,大大增加营私舞弊的成本和风险而已,为了保守秘买一个人乃至几个人容易,但是要收买利益毫不相关的一群人,乃至一个系统,就没那么容易了,毕竟各人有各自的想法和需求,加上相互的竞争关系,这样使得某个人乃至某个群体的舞弊行为,得到的与付出的,实在不成比例,贪墨现象就自然大为减少了。

把这种体制外的损失控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程度,这就足以成为一种上上之政。,

是以最初从龙武军推及流民安抚司,后来又被郑元和请旨试行于成都府,都证明其效率。显然以作为最近的山南大营那位崔节帅,也不可避免的感受到这种变化的冲击,他现在掌控数十州,一边要指挥大军打战,一边还要周顾下头的民生,财政运转上同样的问题,显然比我更严重一些,听说他为了大军供需的粮运周转不力,已经处置了三个太守,杀十几个州下相关的要职。

这位人称崔三变的节帅大人,虽然人品有点让人诟病,但却算的上是个眼光还不错的能吏,对我这里编撰的《兵行即要》《古今总略》《补训纲作》《律令集总》之类的现成货色,没少拿来主义的暗中借鉴一二过去。

只是《龙武军标定诰》的内容还好说,因为龙武军是特例,想要推及外军,已经涉及到了《唐六典》中关于擅兴律、卫禁律地明令之条。故必须上请省台,委决中庭的。

但度支新法,已经涉及国家之财政体制,我这里一个小郡试行,和他那里三道数十州之地颁行,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如果真推广出去,不仅仅在军中,在地方产生的后果。那就很难说了,所谓君无戏言,口含天宪可不是说笑的。

本朝之法律主要来自律、令、格、式四类。

律是“正刑定罪”的法律,即明确刑名定罪量刑的法律。也就是后世所说的基本大法,自高祖武德律起,一直修编至今。一般只增补,不删改。

令是“设范立制”地法律,即规定国家制度和尊卑贵贱等级的法律;其效力相当于现代的政府令、国务院令。

格是“禁违止邪”,即规定各机关官员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

式是“轨物程事”,即规定各机关办事程式和公文表式的法律。

而皇帝各种赦诏的汇集,就称之为格,以补律、令之全,属于皇帝随时可以颁布地补充性法律解释。象这种内容一旦上了诰书,将来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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